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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VAC】GB 50139—201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思路

  • 发布时间:2015-05-07
  • 编辑:管理员

【HVAC】GB 50139—201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思路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编制历经10多年,数易其稿,不断协调各方意见,再三修改,于2013年4月完成报批稿,2014年12月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39—2014,并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JG49—8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同时废止。新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包括11章和1个附录,增设了医疗工艺一章,并细化了建筑设备与设施,将各建筑设备专业(给水排水、消防、污水处理,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电气,医用气体系统和医院蒸汽系统)形成了独立的章节,并增加了智能化系统一章。规定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阶段、依据、内容、平面、装修的技术要求,基本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对综合医院的暖通,给排水,消防设施,污水、污物处理,电气,智能化系统和医用气体供应配置的原则、数量、技术方案、实施方法作了必要的规定。

 

  暖通空调系统与医疗工艺设计

  新版《规范》规定医疗工艺流程分为两级:一级为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间流程;二级为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流程。医疗工艺设计包括:医疗系统构成、功能、医疗工艺流程及相关工艺条件、技术指标、参数等。

 

  暖通空调系统与感染控制

  新版《规范》强调对医院环境控制因地制宜,讲究实效,不规定统一的控制手段或模式。条文明确规定:“根据医院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供暖与通风(自然的与机械的),或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

  强调自然通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在气象条件合适地区从平面布置、开窗方式等方面充分注意利用自然通风、穿堂风,并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同时强调凡是产生污染、有味气体、水气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必须设机械排风。即使医疗用房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也要保证新风量。新版《规范》规定“新风量每人应不低于40 m3/h,或新风换气不小于2 h-1”。充足的新风稀释是降低感染率的经济、有效手段。

 

  暖通空调与医院能耗

  对医院建筑,医技部门特别是关键科室,降低医院能耗的最关键因素并非是建筑负荷,而是生物负荷及其风险控制要求。生物负荷是达到医疗所要求的无菌程度时系统应除去的生物性污染物量,风险控制要求则决定了通风空调系统的冗余度。生物负荷与生物性污染物量、无菌程度密切相关。室内要求的细菌浓度越低,风险控制要求越高,通风空调系统承担生物负荷越大,对系统过滤除菌要求越高,稀释风量越大(甚至要求单向流气流才能达到要求),温湿度控制要求越严,正压控制值越高,则能耗越大,造价越高。另一方面,如果医疗工艺流程合理,将不同感染途径病患分隔在不同区域,病菌不扩散、无交叉感染,则通风空调系统的生物负荷量减小。反之,如将不同病患混杂在一起,完全靠通风空调系统去控制感染,尽管可以达到控制要求,但无法降低能耗。因此合理确定关键医疗科室的无菌程度与风险控制要求,减小细菌发生、传播、繁殖,降低生物负荷是医院节能的关键。

 

  规范医疗洁净用房,规定洁净度级别

  新版《规范》将医院洁净用房分为四级,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应符合分级标准。换气次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不超过规定上限的1.2倍。

表1 洁净用房的分级标准(空态或静态)

 

  一般手术部的概念与相应措施

  新版《规范》规定一般手术室室内温度宜为20~26 ℃,相对湿度为30%~65%;应采用末端过滤器不低于高中效过滤器的空调系统或全新风通风系统,回风应设中效过滤器;室内保持正压,换气次数不得低于6 h-1;A声级噪声应不大于50 dB。可见,所规定的技术措施降低了末端空气过滤级别,减少了换气,只要求正压但不需要控制等,可以更有效地降低一般手术室的造价与运行费用。

  如果以一般手术室为中心建立一般手术部,或日间手术部,还需无菌存放间、准备室和更衣室等辅助用房,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应小于4.20 m×4.80 m。

 

  特殊病房与暖通空调

  特殊病房大多设置在住院部,主要包括早产儿室、新生儿重症监护和免疫缺陷新生儿室、监护病房、血液病房(俗称无菌病房)、烧伤病房、过敏性哮喘病室等,有一定的用房级别。

  新版《规范》规定“各(血液)病房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用独立的双风机并联,互为备用,24 h运行”。

  新版《规范》参考国内外成熟的实施经验,引用Ⅰ级洁净用房局部净化概念,并将治疗过程中治疗期与恢复期不同的病患分住不同病房,可大大降低能耗。为此,新版《规范》规定“治疗期血液病房应选用Ⅰ级洁净用房,恢复期血液病房宜选用不低于Ⅱ级洁净用房。应采用上送下回的气流组织方式”。也可以在同一间病房内实施变级别、变风量运行。“Ⅰ级病房应在包括病床在内的患者活动区域上方设置垂直单向流,其送风口面积不应小于6 m2,并采用两侧下回风的气流组织”。如果层高不允许,当“采用水平单向流时,患者活动区应布置在气流上游,床头应在送风侧”。由于病患长时间居住,需要考虑病房居住性,要求病房净化空调系统“送风应采用调速装置,至少设两挡风速。患者活动或进行治疗时工作区截面风速应不低于0.25 m/s,患者休息时应不低于0.12 m/s”。

  新版《规范》规定如需采用洁净用房,“重度(含)以上烧伤患者的病房应采用在病床上方集中布置送风风口,送风面积不应小于病床面积,并按Ⅲ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有特殊需要时可按Ⅱ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其辅助用房和重度以下烧伤患者的病房可分散设置送风口,宜按Ⅳ级洁净用房换气次数计算”。“对于多床一室的Ⅳ级烧伤病房,每张病床均不应处于其他病床的下风侧”。新版《规范》设定的温度可最高调至32 ℃,相对湿度最高调至90%是针对大面积裸露的病患,要求“各病房净化空调系统应设置备用送风机,确保全天24 h不间断运行。应能根据治疗过程要求调节温度、湿度”。

 

摘自《暖通空调》2015年第3期

作者:

同济大学 沈晋明 刘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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